使用条款

欢迎来到蓝线公园,海云台蓝线公园。

第一条(目的)

旨在规定在使用海云台蓝线(株)经营的海岸列车预约系统和天空舱预约系统的所有服务时,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流程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定义)
  1. ① 网站指公司使用计算机、手机等信息通信设备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虚拟空间,还指运营网站的企业。
  2. ② 用户指访问网站,按照本条款预约和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① 本条款可在不违反《条款规制等相关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等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
  2. ②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菜单中公开、公司发布公告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后生效。
  3. ③ 如有正当的理由或不可避免的条件或情况,公司可以更改本条款。如果本条款发生变更,公司将在适用日期前7天至修订条款变更前一天,对变更的理由和日期等发布公告。变更条款生效之后继续使用服务的话,视为同意条款变更事项。
第四条(条款外准则)

关于本条款未尽事宜和本条款的解释,努力在通常的范围内相互协商调整,无法达成协议时,遵照《电子通信基本法》、《电子通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或惯例。

第五条(条款的适用)
  1. ①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公司运营和提供的观景列车、天空舱服务的使用规定及特别条款,本条款未尽事宜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及各服务条款的宗旨适用。
  2. ②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定事项(观景列车、天空舱的订票和使用条款等)中不得存在侵犯顾客利益或不当的内容。
第六条(术语整理)

本条款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 ① 用户:指根据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购买使用合同条款,在网站上预订的人及现场购买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券的人。
  2. ② 管理人:指公司指定的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向希望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用户出售使用券,对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券及其全部或部分服务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人。
  3. ③ 使用费:指向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服务的用户收取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费。
  4. ④ 退款手续费:指用户在预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券之后,因计划有变等原因取消预订或在指定时间无法到达,无法在预订的日期和时间使用使用券时,用户应当支付的金额。
  5. ⑤ 团体顾客:指1名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订人一次预订30人以上同时乘坐的情况。
第七条(使用合同的订立、预约规定及签订)
  1. ①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自用户同意本使用条款且完成第四条规定的会员事前网上预约后支付使用费时及现场购买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券时起成立。
  2. ② 申请乘坐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阅读完本条款并勾选“同意条款”勾选框,且在条款同意确认窗口中点击“确认”时,视为同意本条款。
  3. ③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通过管理人规定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流程,在用户完成使用合同时生效,直至公司规定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终止之时成立。即便已自愿完成了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如果发现违反条款的事项,合同将无效,公司在发现违反事实后,可立即单方面限制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另外,因从事公司禁止的活动而被公司列为不良用户时,为了制裁其不良使用行为或预防产生其他受害人,公司可能会剥夺用户的资格。
第八条(使用申请)
  1. ① 希望使用本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顾客必须提供公司要求的下列信息:
    必填事项:1.姓名 / 2.电话号码 / 3. E-MAIL
  2. ② 所有用户必须用本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预约,非实名注册的预约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等服务的使用将受到限制,还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第九条(预约和使用限制)
  1. ① 对于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乘坐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顾客,公司在业务执行或技术方面无障碍时,可以例外接受下列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况。
  2. ② 符合以下各种情况时,公司可以限制乘坐观景列车和天空舱:
    1. 非实名或以他人名义申请的
    2. 预约时填写虚假内容的
    3. 以扰乱社会秩序或安宁、败坏美风良俗为目的或做出类似行为的
    4. 乘坐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依管理人的判断,在乘坐过程中可能会威胁到个人或全体乘客的安全的
    5. 饮酒过量,无法听从管理人的指示或判断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安全问题的
    6. 判断可能影响公司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服务及其他服务的
    7. 其他申请乘坐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顾客的归责事由导致无法批准乘坐的
    8. 被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列为PC通信•网络服务不良用户的
    9. 无视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限员规定,超员乘坐的
    10. 其他不满足公司规定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申请条件的情况
  3. ③ 当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服务使用合同符合下列各项情况下,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服务使用合同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服务使用限制理由解除之前,公司可以暂时保停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
    1. 技术问题导致无法提供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服务时
    2. 判断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服务及其他服务时
    3.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
    4. 设施问题可能会影响公司形象时
    5. 地区天气及季节影响导致无法使用时
  4. ④ 公司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不批准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或限制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必须立即告知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顾客。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
  1. ① 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依据《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 ② 公司把管理人的人数限定在最少的范围内,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公司故意或过失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伪造等,使申请使用者蒙受损失时,将承担全部责任。
  3. ③ 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获取目的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的义务和权利)
  1. ① 公司认为用户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正当时,必须立即予以处理。
    但若无法立即处理,应当通知用户原因及处理日程。
  2. ② 公司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3. ③ 当使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公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恢复,确保能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但如果是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可以暂停或终止服务。
  4. ④ 公司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签订、合同事项的变更及解除等用户签约流程及内容等方面,应努力为用户提供便利。
  5. ⑤ 公司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必须制定保障安全所需的技术和管理对策。
第十二条(用户的义务)
  1. ① 用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使用合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告知公司。
  2. ② 用户必须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事项及公司公告的服务使用和注意事项。
  3. ③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各项破坏公共安全秩序或美风良俗的通信:
    1. 以犯罪行为为目的或教唆犯罪行为的内容
    2. 以从事反国家行为为目的的内容
    3. 破坏美风良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内容
  4. ④ 用户必须遵守本条款及电子通信相关法令等,不得从事其他明显影响公司业务执行的行为。
  5. ⑤ 未经公司许可,用户不得在网站内开展特定产品的广告、销售等营业活动,对于营业活动或与之相应的行为等引发的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6. ⑥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用户不得转用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及功能。
  7. ⑦ 用户在使用服务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除了本人的个人使用之外,未经公司的事先批准,擅自通过复制、加工、变形、翻译、演出、广播、展览、发行、出版及二次版权等形式复制使用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或者提供给第二方的行为
    2. 侵犯公司或第三方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
    3. 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4. 政府部门或公共机关要求改正的行为
    5. 盗用或非法使用其他用户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的行为
    6. 以传播、刊载、发送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散播违背公共秩序和美风良俗的低俗、淫秽信息、文章、图形等的行为
    7. 以刊载、发送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散播侵犯他人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内容的行为
    8.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收集或保存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9. 其他违反有关法令的行为
第十三条(限制使用网站等)
  1. ① 用户符合以下各项情况时,公司可以删除帖子或限制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
    1. 不履行第十二条各条规定的用户义务时
    2. 以妨碍服务稳定运营为目的,发送大量信息或违背收信人的意愿,不断发送广告性信息时
    3. 散播电脑病毒程序等,导致信息通信设备失灵或信息等遭到破坏时
    4. 侵犯公司、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时
    5. 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改正或就非法选举运动收到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公权解释时
    6. 盗用他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时
    7. 未经公司的事先批准,擅自复制、流通在使用服务信息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或用于商业目的时
    8. 违反电子通信相关法令等时
    9. 违反包括本条款在内公司规定的其他使用条件时
    10. 未满19周岁的青少年:仅限特定服务,根据唱片、音像制品及游戏物相关法律规定的等级分类,不属于19岁可观看(19周岁以上可用)的音像制品等级时
  2. ② 根据第一项规定,限制用户的使用时,删帖或限制种类及时间等具体标准将另行规定。
  3. ③ 公司可以通过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的不良用户DB等,让其他PC通信•网络运营商阅览因第一项规定的理由被限制使用的用户的姓名、电话号码及限制原因等。
  4. ④ 为了确保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订系统的正常运营及维持公平的电子商务,做出如下各项限制:
    1. 根据网上预约系统,仅可通过网站或移动网页进行预约。
    2. 管理人认为青少年、儿童等不能乘坐时,可以限制出票。
    3. 将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券转卖给他人时
    4. 明显影响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订系统的正常运营时
    5. 其他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订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 a. 填写虚假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等):发生紧急情况时耽误联络
      • b. 无折存款预订后,1次以上延长预订:耽误掌握实际需求者
第十四条(使用限制及解除流程)
  1. ① 公司想依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限制使用时,必须在停止使用前7天,以电子邮件、书面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用户或代理人限制使用的原因、时间及期限。但认为有必要紧急停止使用的情况除外。
  2. ② 根据第一项规定接到停止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通知的用户或其代理人对停止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通知存在异议时,可提出异议申请。
  3. ③ 对于根据第二项规定提出的异议申请,公司可将停止使用措施暂时推迟至确认期限为止,并将结果通知用户或其代理人。
  4. ④ 公司在停止使用期间确认停止使用事由已解除时,将立即解除停止使用措施。
第十五条(使用及预约事项的变更)
  1. ① 用户若想变更付款方式时,必须取消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约后重新预约。
  2. ② 用户若想变更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约事项(使用数量等)时,必须全部取消后重新预约。
  3. ③ 可在订票网站上确认预订变动明细,不另行通知,未确认预订变动明细所引发的问题由预订人本人负责,管理人不负责。
第十六条(使用取消)
  1. ① 用户希望取消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约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在网站上申请取消预约。
  2. ② 公司接到第一项规定的取消预约申请后,将在尽短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取消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约。
  3. ③ 用户取消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约时,如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内容,必须依照第二十六条退款规定退款。
第十七条(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的使用)
  1. ① 公司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使用费指公司规定的乘坐一次观景列车的费用,乘坐次数(同一车站无法重复乘车)根据票种而异,天空舱指乘坐一次的单程费用。
  2. ②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合同按照网站上规定的预约流程,选择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日期、时间及辆数后预约。
  3. ③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优惠对象如下:(但现场出票时)
    1. 海云台区民
      - 平日优惠30%,周末/休息日优惠10%
    2. 釜山市民
      - 平日优惠10%
    3. 残疾人
      - 平日优惠30%,周末/休息日优惠10%
      - 仅限残疾人福利卡持有者。
    4. 团体顾客优惠
      - 30人以上团体顾客在正常费用的基础上享有10%的优惠。(旺季除外)
  4. ④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的使用及付款事宜依照公司另行规定的付款方式。
  5. ⑤ 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的付款方式有信用卡付款和网上转账。
第十九条(用户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管理)
  1. ① 用户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管理责任由用户承担。
  2. ② 如果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被他人擅自使用,用户必须将事实通知公司。
  3. ③ 用户填写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引起的使用过失或被第三方非法使用等一切责任均由该用户承担。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除外。
  4. ④ 用户每当使用完本公司的服务时,必须正确结束访问或退出登录,对于因未正确结束访问而被第三方使用信息等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信息的提供)
  1. ① 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或电子邮件等方法向会员提供公司认为用户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的各种信息。
第二十一条(服务使用时间)
  1. ① 原则上,在公司的业务或技术方面不存在特殊障碍的情况下,用户可使用一次(在用户预约使用的日期指定的时间)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及其服务,观景列车的搭乘次数(同一车站无法重复乘车)根据票种而异。但定期检修、紧急措施、意外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公司需要检修服务和采取措施的时间除外。
  2. ② 公司可将服务划分成一定的范围,按照各范围单独规定可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提取通知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广告刊登及与广告商的交易)
  1. ① 公司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服务投资基础一部分来自于广告收益。希望使用服务者将视为同意在使用服务时接触刊登的广告。
  2. ② 对于本服务中刊登的广告,或者用户参与广告商通过本服务开展的促销活动或与之通信或交易所带来一切损失或损害,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停止使用及提供服务等)
  1. ① 符合以下各种情况时,公司可以停止提供服务:
    1. 因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及其服务设备的修理、维护等工程不得已停止时
    2. 在电子通信事业法规定的期间,通信商停止提供电子通信服务时
    3. 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时
  2. ② 国家紧急事态、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量暴增等影响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及其服务的正常使用时,公司可以限制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3. ③ 公司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限制或停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及其服务的使用时,必须及时告知用户其原因及限制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损害赔偿及补偿规定)
  1. ① 除非是公司故意的犯罪行为所致,否则公司无需对用户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及其服务所蒙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2. ② 因用户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及其服务从事非法行为导致公司被除了签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用户以外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等各种异议时,签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用户必须努力免除公司的责任,如果公司无法免除责任,那么签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用户必须赔偿公司由此蒙受的所有损失。
  3. ③ 签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用户因从事公司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物质和形象损失时,公司可以剥夺签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的用户的使用权限,同时还可以追究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4. ④ 符合以下各项情况时,即使已过取消截止日期,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管理人也必须解除相关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并退款:
    1. 技术问题导致无法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
    2. 因自然灾害等其它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雨天时运行)
  5. ⑤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消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合同时,原则上管理人在取消用户的预约后,在之后的使用期间内给予其优先协商权,优先为其安排观景列车和天空舱的使用日期。
第二十五条(免责条款)
  1. ① 公司因自然灾害或与之相应的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的使用及服务时,无需对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的使用及服务提供负责。
  2. ② 公司无需对用户的责任导致的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及其服务的使用障碍负责。
  3. ③ 公司无需对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的用户丧失了使用服务的预期收益或因从服务中获得的资料而蒙受的损失负责。
  4. ④ 公司无需对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用户在服务中刊登的信息、资料及事实的可信度和准确性等内容负责。
  5. ⑤ 公司无需对用户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及相关服务所蒙受的损失中,因用户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
  6. ⑥ 公司无需对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的物品交易等负责。
  7. ⑦ 对于用户在姓名和电话号码的管理及使用方面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或被第三方非法使用等,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退款规定)
  1. ① 为了树立正确的预约文化,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预约按照退款规定进行退款。
  2. ②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订管理人必须时刻将取消规定刊登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预订服务的特定画面上,注明每笔预订的取消截止时间。
  3. ③ 预订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券后取消时,根据取消日期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退款手续费。
    1. 距离使用日期3天前取消时,全额退款(无退款手续费)
    2. 距离使用日期2天前取消时,退还使用金额的80%(退款手续费20%)
    3. 距离使用日期1天前取消时,退还使用金额的70%(退款手续费30%)
    4. 当天出发时间前取消时,退还使用金额的50%(退款手续费50%)
    5. 当天出发时间后取消时,无法退款(退款手续费100%)
    6. 付款后1小时内取消时,无退款手续费;其他退款适用1~5号的取消•退款规定
  4. ④ 根据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使用观景列车和天空舱时,管理人应不遵照退款规定,向用户全额退还使用合同金额。
第二十七条(纠纷解决)
  1. ①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管理人将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顾客支援组,及时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处理。
  2. ②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管理人将首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和意见。但若无法迅速处理,将立即向用户通报原因和处理日程。
  3. ③ 观景列车和天空舱使用管理人可以通过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及该法施行令设立的电子交易纠纷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管辖法院)
  1. ① 针对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使用服务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时,以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 ② 提供观景列车和天空舱设施服务的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交易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
(施行日期)本条款自2020年09月起施行。
처리중입니다.